关于自闭症群体救助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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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闭症群体救助政策汇总

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51号

注:由于政策原文内容过长,以下文字为节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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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残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5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范围。进一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号)精神,将保障范围扩大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经评估有康复适应指征的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提高保障水平。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定点协议康复医疗机构康复救治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门诊发生的符合鲁卫农卫发〔〕13号和鲁人社发〔〕24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必要的检验检查及药品等费用,按照我市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执行。

三、完善支付方式。进一步完善适合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按病种或按人头定额等方式支付。残联部门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的补助落实,切实发挥协同保障作用。

四、规范定点管理。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行协议康复医疗机构定点救治。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确保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可以就近治疗,满足康复救治需求。加强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康复效果、评估情况等纳入协议考核指标,与医保基金拨付挂钩,督促康复医疗机构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康复服务。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市医保局、残联将建立联合调度机制,对各区县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实施重点督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40号)

注:由于政策原文内容过长,以下文字为节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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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号),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四川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二)救助标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市(州)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   (二)机构认定。   (三)机构监管。   六、资金管理   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快人才培养。   (三)强化宣传引导。   (四)严格督查考核。   

四川省人民政府年9月30日

石家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冀政字〔〕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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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号)和《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冀政字〔〕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建机制、全覆盖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应救尽救,加快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6岁肢体、听力、视力、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17岁。

(二)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石家庄市户籍(居住证)。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指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下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3、诊断明确且有康复训练需求,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残疾儿童监护人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4、在所申请的康复救助年度1月1日,符合各类救助项目的年龄要求。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康复服务。原则上残疾儿童最长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康复救助,年度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和年限,扩大救助范围。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救助内容、标准如下:

(一)肢体残疾儿童。为0-16岁符合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元,其中手术费用补助元,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元,矫形器装配补助元。为0-6岁脑瘫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元,其中康复训练费补助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元。

(二)听力残疾儿童。为1-17岁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按平均每人0元补助手术费;按平均每人元补助术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为0-6岁首次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元,其中购置双耳助听器补助元,助听器验配补助元,配戴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补助0元。为0-6岁已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0元。

(三)视力残疾儿童。为0-6岁符合配戴助视器条件的低视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元。其中助视器适配补助元,视功能训练补助元。

(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为0-6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0元。

其他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参照《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年版)》实施。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下一年度救助申请审核时间。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二)审核

各县级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一次办好”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

(三)救助

(四)结算

(五)评估

五、经费保障

根据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形式。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能力建设

(三)加强综合监管

(四)加强宣传动员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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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

到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见附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其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时间。

2.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

3.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救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2.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保障标准,包括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旗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盟市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旗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旗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旗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旗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旗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经费保障

三、政策衔接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旗县级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已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小于本实施意见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大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按本地区原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提升服务能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

(四)抓好宣传动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办发〔〕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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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坚持儿童成长早期干预基本方针,以健康和教育为战略重点,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持对象,加大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和推进发展力度,实行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实现政府、家庭和社会对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成长的全程关怀和全面保障。

(二)实施范围。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个县从出生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农村儿童。

(三)总体目标。到年,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保障儿童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教育总体质量、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

二、主要任务

(一)新生儿出生健康。

1.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2.加强孕产妇营养补充。

3.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

4.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二)儿童营养改善。

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制。

提高儿童营养改善保障能力。

(三)儿童医疗卫生保健。

1.完善儿童健康检查制度。 

2.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

 3.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5.保障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环境卫生。

6.加强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严格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大力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项目竞赛。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的心理辅导。加强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使每一所学校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中加大对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补充和培训力度。

(四)儿童教育保障。

1.开展婴幼儿早期保教。

 2.推进学前教育。

3.办好农村义务教育

4.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

5.保障学生安全成长。

(五)特殊困难儿童教育和关爱。1.完善特殊困难儿童福利制度。重点支持在人口较多和孤儿数量多的县(市)建设一批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鼓励家庭收养、寄养和社会助养。落实好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政策,探索建立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贴。保证适龄孤儿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城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并配备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脑瘫康复等设施。 2.保证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进一步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按实际需求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政策,逐步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鼓励农村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积极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学校和医疗机构要相互配合推进医教结合,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统筹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为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的相应待遇。3.完善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作用,探索建立儿童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保护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城乡社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活动场所。建立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将救助保护机构扩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儿童权益保护服务,最大限度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状况。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消除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4.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生活和安全需要。学校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实施全程管理,注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亲情关爱,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提高其监护能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组织乡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关爱服务。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等活动,支持为农村学校捐建手拉手红领巾书屋,建设流动少年宫,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三、保障措施

四、组织实施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闭症群体关爱救助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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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关爱自闭症患者康复、教育等救助工作,根据《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筛查诊断和诊疗评估工作   由市残工委牵头,市卫计、民政等部门参与,开展自闭症儿童的早期筛查诊断和诊疗评估,摸清我市目前自闭症患者数量,在掌握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救助工作。卫计部门要将自闭症儿童的早期筛查诊断和诊疗评估纳入儿童保健工作体系,加强专业培训和专业机构建设。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全市自闭症儿童诊疗评估定点机构,负责患儿的病情诊断、残疾评定、医疗指导、康复评估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注重自闭症儿童的早期发现,疑似患者应及时建议到专业机构诊疗评估。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关爱救助自闭症儿童宣传、筛查、转诊等工作,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推荐和上报,确保符合条件的自闭症儿童得到及时救助。   二、加强自闭症患者康复训练工作   一是完善康复训练条件。各县市区要加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确定一所医疗卫生机构,为自闭症儿童及其家长提供诊断咨询、康复指导等专业服务。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建立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中心,依托市烛动儿童康复中心和松滋市特殊教育学校,为全市0-6岁自闭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市残联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为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必要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为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提供条件。鼓励以家庭为主的自闭症患者家长互助式康复训练。二是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自闭症医护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医护人员水平。三是各级残联要争取把更多0-6岁自闭症儿童纳入中、省“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救助项目,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按照每人0元标准给予定点康复机构一次性康复救助,其地方配套经费各地财政要足额拨付到位。   三、保障自闭症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由市教育局负责,市残联配合,在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自闭症儿童教育训练班。特殊教育学校要面向社会招聘自闭症康复教育专业教师,选派教师进行专门进修培训,专业教师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有自主学习能力的自闭症儿童,各公办学校要接受其随班就读,保证自闭症儿童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减轻贫困自闭症患者家庭负担   逐步完善分级救助政策体系,努力减轻自闭症患者的家庭负担。对自闭症患者治疗费用,人社、卫计部门要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自闭症患者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组织要给予及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通过设立救助自闭症患者专项基金,或开展扶助自闭症患者公益活动为自闭症患者奉献爱心,提供帮助。   五、加强自闭症关爱救助工作协调配合   各地要建立关爱自闭症患者联席会议机制,形成由残工委主导,残联协调,民政、卫计、教育、财政、人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自闭症患者康复救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残联负责做好救助自闭症患者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将自闭症患者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救助自闭症患者资金的监管,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人社、卫计部门要保障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落实到位,负责制定自闭症患者筛查、诊疗工作方案;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自闭症患者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贫困自闭症患者家庭救助及自闭症患者托养的具体措施。   六、加大自闭症关爱救助工作宣传力度   由市残工委牵头,联合民政、卫计等部门,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孤独症日”等活动为契机,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普及自闭症知识,促进全社会对自闭症人群的了解和接纳,消除社会歧视,广泛普及自闭症患者康复知识,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提高全社会关爱、救助意识。

  年5月5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

(京残发〔〕37号)

注:由于政策原文内容过长,以下文字为节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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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16周岁,持有残疾证的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服务。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由市残联、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共同组织评审并确定的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第三条年龄不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家庭中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康复评估,可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   其他年龄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元(含)的,按照审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再行审核,对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再补助审定超出部分的70%,对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再补助审定超出部分的50%。免费基本康复训练服务和超过每月元标准再按比例给予康复训练补助的,由市残联在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中规定最高限额。   已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补助。 第四条残疾儿童少年经过评估需要配发辅助器具的,在市残联当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免费配发。年龄不满7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16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信息咨询、适配评估、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维修更换、租赁等其他辅助器具服务的,参照《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程序为:(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证、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三)评估。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其中申请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免费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由区(县)残联转介到指定康复评估机构进行功能评估。(四)审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免费或补助项目。对于申请免费康复或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及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需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残疾儿童少年需要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完成康复训练服务后,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第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完成康复训练服务后,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持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结算。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所需补助经费,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第九条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教委建立康复训练服务工作监督制度。   各级残联组织、卫生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训练服务工作,市残联每年组织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检查发现定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即时终止服务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该机构两年参与定点机构的资格;考核认定定点机构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当年定点机构资格;存在侵害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区县残联应严格审批和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市残联每年组织对区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区县残联追回已拨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条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信息数据库,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免费康复训练服务或康复补助发放条件的,要及时终止。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康复训练服务经费专款专用。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京残发〔〕27号)、《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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