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车辆年检、土地转让、驾校项目、案件处理等事务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万元。日前,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庄祖飞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庄祖飞,男,汉族,年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大学文化,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经审理查明,年12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庄祖飞利用担任徽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和徽州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副局长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为他人在车辆年检、土地转让、驾校项目、案件处理等事务上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祖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庭审中庄祖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庄祖飞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纪委监委网站年10月9日发布消息:
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庄祖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黄山市纪委监委)
庄祖飞个人简历
.10—.04:武警淮南消防支队服役
.04—.10:武警宣城消防支队服役
.10—.05:徽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中队长
.05—.08: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
.08—.05: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中队长
.05—.04: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04—.11: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大队长
.11—.03:区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巡警大队大队长
.04—.12: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容局局长)
.12—.09: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09: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0:接受组织调查
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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