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
法案很长,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代为履行,并对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给残疾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礼道歉、及时补救并予以赔偿:
(一)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二)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障碍帮助残疾学生获得平等受教育机会的;
(三)明显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四)未依法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的;
(五)校园无障碍环境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高等学校因残疾而拒绝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的,由学生报考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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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通过了,自闭症或心智障碍孩子上学,学校不能说不了吗?只能说,学校不能理直气壮的说不了。而且,其实从去年起,相关的政策,学校就已经有责任执行”零拒绝“了。对于政府和学校,中国的行政指令执行力度,强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力度。法律出来了,只是更加理直气壮了,但并不能立刻清除掉所有的现实阻碍。比如,法律条文中有如下对学校现实困难的考虑: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申请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学校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的,经残疾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指定的普通学校就学。
学校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难以界定,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指定的普通小学”的就位,需要时间落实。因此实际情况中,对待学校还是要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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